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代理行为,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规定要求,并结合《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甬财采〔2022〕978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了确保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统一监督评价认定标准和处理处罚口径,2022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建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小组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组成。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做好监督评价的配合工作,积极参与现场监督评价,以及监督评价小组移交的属地代理机构(包括采购项目属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延伸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
二、监督评价范围和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去年未参与评价且2021年满足代理业务项目数达到5个的代理机构和2021年监督评价结果分级管理为D级的代理机构为必评单位,代理机构也可按照《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愿提出评价申请,同时,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取一部分代理机构作为被评价单位。监督评价工作除需根据《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代理机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控管理等评价内容进行书面和现场评价外,原则上应当对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采购代理项目进行评价,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
监督评价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以其从业人员数量为基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要求,按综合型和成长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11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座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监督评价申请和材料报送阶段(至2022年11月底):申请参加监督评价或被抽查的代理机构应当对照监督评价的依据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价自评,并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上报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市财政局联系人:柴老师;联系电话:89388443;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1613室。
(二)书面审查阶段(至2023年2月底):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上报的材料完成初审,确定抽查采购项目清单并及时反馈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抽查采购项目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评价小组提供采购项目的完整资料,并提交采购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监督评价小组核对无误后签收回执。
监督评价小组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被监督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原则上应当一事一稿,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现场监督评价和处理处罚阶段(至2023年4月底):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检查,与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工作底稿所附的证据材料。非市本级采购项目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监督评价小组应当邀请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参与现场监督评价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监督评价小组在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工作根据依法管辖的原则执行,由依法管辖的财政部门依法检查并作出处理处罚,延伸检查及处理处罚结果报监督评价小组。
(四)汇总报告阶段(至2023年6月):由市财政局根据规定要求完成监督评价工作,有关参与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分类及其评价排序(等级)情况、监督评价对代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情况、未参与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名单及其原因,将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鉴于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对象覆盖面广,监督评价工作所需时间周期较长,实际监督评价工作中,时间安排可以根据监督评价总体工作的进程进行调整,监督评价小组、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好相应工作。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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