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采〔2023〕541 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培训服务管理,节约培训费支出,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甬财行〔2022〕11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在宁波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等行政辖区)范围内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培训服务定点场所,各县(市)的征集工作也在进行中。为便于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框架协议服务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服务(场所)项目。本次征集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服务定点场所,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内资源共享。
三、本次入围供应商名单
详见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培训服务模块,具体地址:https://kjxy.zcygov.cn/eevees/search?fcid=1384464&holdParam=false&utm=luban.luban-PC-3609.161-market-menubar-pc.2.26b9e520dd0711ed93ec1be1b91256c7
本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为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通过审核的即为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因此,供应商名单会动态增加。
四、服务采购
(一)各单位开展培训必须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选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采购其服务,其中综合性培训服务(场所)包括场地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已在政采云平台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费,专业性培训服务(场所)仅包括场地费及其已在政采云平台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费,入围供应商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各单位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协商价格。
(二)各单位前往宁波市区外的省内其他地方培训的,应当在当地培训服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进行选择;前往省外培训的,不适用本框架协议。
(三)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优先选择符合绿色低碳要求、助残设施设备齐全的入围供应商。
(四)各单位应通过“智慧财政”编制采购计划,在政采云框架协议—培训服务界面选择入围的培训场所或机构下单。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场所)合同(结算单)后报各单位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结算。
五、其他事项
(一)费用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供应商应开具发票。
(二)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三)本次框架协议到期供应商重新征集后,不再另行发文,具体请关注宁波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平台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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