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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六(原则、指导性目录相关)
发布日期:2019-07-11

    一、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如何判断某服务事项是否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

    一是市场上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存在该服务事项的市场交易活动;二是市场存在对该服务事项的潜在需求,通过引导可望培育出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服务商,形成对该服务事项的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提供;三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将服务事项交由市场方式提供比由自身直接提供更具效率。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四、为什么将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含义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所称的服务,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和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基本做法均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单位承担,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这些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任务。

   五、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期,为了指导部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财政部部署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

   六、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编制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因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考虑到各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情况差异较大,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使用和调整?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并应在调整指导性目录时纳入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及公众需求等情况的变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也将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部门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知识问答内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财政部综合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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