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01号
投诉人:宁波宝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699号73幢3楼
被投诉人1:宁波涌恒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502室
被投诉人2: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单位)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河东路858号
相关供应商: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上岙村农民会所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犬类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YH-20220801G重)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答复1:经核查,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在P271-285提供了项目管理经验的证明,相应人员社保以及同类业绩的合同证明并加盖了相应的公章,该单位响应采购文件的第四章评分表中4、项目经验和5、同类业绩评分符合要求的规定,象山县创美保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质疑不成立。”
我公司质疑1是象山县创美保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但是答复中仅针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查验,并未对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投标文件中内容可以一眼看出是虚假的,那专家也不会判定给分了。
投诉事项2:“答复2:经核查,客观分专家评分一致,主观分专家自由裁量,独立打分。”
我公司质疑2是怀疑专家打分的偏向性,事实上5位专家的确给分相差很大,我公司已在质疑函中加以说明,答复中以专家“自由裁量”为由不能让人信服,而是应该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修改或重新评审。
投诉请求:
1.贵方对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项目管理经验(2分)”“同类业绩(2分)”涉及业绩进行核实,是否与实际项目相符;或者公布项目名称和业主名称,以便我公司核实。
2.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内规定“(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对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专家4、专家5得分进行修改或重新评审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中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宁波涌恒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理机构回复
答辩1:我司查阅到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在P271-285提供了项目管理经验的证明,同类业绩的合同证明并加盖了相应的公章,并与原件进行了核对,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内容一致,且合同内容清晰有条理,盖章处整洁清楚,符合采购文件中的第四章评分表中4、项目经验和评分表中5、同类业绩评分要求的规定,据此资料象山县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不具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答辩2:我司作为招标代理方,秉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干预或引导专家的评分结果。根据打分数据核查:专家4和专家5客观评分一致,主观分两位专家可自由裁量,独立打分。故不存在不公平的行为。
(二)采购单位回复
投诉事项1:“怀疑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得分,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经核查,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6日-2022年7月15日,受我局委托对象山县犬类收容留检所进行日常管理,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本项工作一直由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钱富负责,并与我局对接相关工作。象山县犬类收容留检所在近两年的全大市考核中成绩较好。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怀疑有专家在评分中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是对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有极大的偏向性,从而达到让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经核实,我局授权代表是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比评分,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情形。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犬类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YH-20220801G重)的采购标的为提供流浪犬收容管理相关服务,预算金额为418万元(5年)。该项目于2022年12月9日开标,共有5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400.114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2022年12月12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表中关于商务分的规定,项目管理经验和同类业绩均为评分标准,其中项目管理经验(2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同类项目(流浪犬收容、捕捉,安置等)管理经验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主单位证明及近开标日3个月的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同类业绩(2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合同得0.5分,累计最高得2分(提供的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标单位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盖有采购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近开标日3个月内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经本机关审查,上述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同类项目(流浪犬收容、捕捉、安置等)管理经验的得2分”的要求。
中标单位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与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经本机关向合同签订单位核实,以上合同均真实有效,合同内容包含流浪犬收容、捕捉,安置等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合同得0.5分,累计最高得2分”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提出“怀疑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得分,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针对专家给分差距大的情况,经本机关核实,客观分专家评分一致,主观分评分存在差异。主观分是指评委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该评审内容优劣进行的打分,与评委的主观判断有很大关系。本项目评分项中“技术整体方案”属于评委专家主观打分内容,每个评委专家根据自身的理解不同会存在差异,评审专家4、评审专家5对中标单位的主观分赋分均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未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部分评审专家技术评分相差较大,评分偏向中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的投诉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
宁波政府采购网 宁波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TEL:0574-89388443 浙ICP备07003908号 浙公网安备 33020402000253号 信息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