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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3] 第003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投诉人: 智钛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599号11幢5层

  被投诉人1: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智云课堂与督导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50180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本次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我方在招标前提出的质疑事项并未做出正面有效的回复的投诉。在本次招标的项目参数与超星公司在其他地区、其他高校中标的技术参数存在大面积重复的情况下仅仅采用文字描述的形式说明本次技术参数不具有倾向性,而没有采用事实举例的形式说明有其他厂家使用该参数且非超星公司中标的情况,故我方对此质疑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回复具体见附件质题答复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以及2021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包括(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针对质疑的答复,在开标前一天才通过邮件发出,致使我方等待答复从而耽误投标,并且代理机构在有很多质疑事项且答复没有得到质疑方认可的情况下仍然开标。同时按照双方都需要以纸质文件答复收到的期限来看,代理机构算是没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了。

  事实依据:本次开标时间为12月22日,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答复时间为12月21日下午,且纸质版本的回复函并未在要求的回复时间内送去我方,从快递信息可以看出,在12 月26 日时,快递第一次被投送,此时已经超出开标时间4天。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不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在我方提出质疑后对招标参数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在招标技术要求内删除了我方例举的质疑条款。但实际上在重要的评分标准内(功能演示项)对我方举例的对超星公司具有倾向性的功能参数进行删除,代表本次项目并未实质性删减倾向性条款,致使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参加竞争。而且这也导致最终经招标代理机构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内技术商务评分表中的技术演示项部分内容并没有在技术参数中有体现,这也是招标文件不规范的体现。

  事实依据:功能演示项作为评分标准内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用来考量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需求而制定的核心条款,在此项目中,有部分演示项存在和其他超星公司中标项目参数雷同的现象,且中标公司都为超星公司。

  本次项目于 12 月 20 日对招标参数的更正公告: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9208158&utm=web-government-front.49399a16.0.0.925db4c0a37111ed8f3cb939a82892a4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招标文件第29页5.课程编辑

  ▲2)资源拓展建课:平台有示范教学包可供老师一键引用建课,建课时可从备课资源库中查找并添加课程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可在线阅读,也可插入章节给学生看;支持知识点拓展阅读功能,可以根据一个关键词自动生成相关知识点的知识树,插入到课程单元中,并自动推送知识点相关的图书、期刊、论文等资料,示范教学包提供完整教学参考内容,包括课程章节、教学ppt、试题库、资料库等。同时,支持从备课资源库中查找并添加课程相关的教学参考书,推荐给学生,图书可以直接进行在线阅读,并设置任务点。

  删除此条

  2

  招标文件第35页16.课件管理

  ▲8)同步课堂:教师可以通过移动端进行ppt讲解,并在讲解过程中进行录音,形成ppt画面与录音同步播放的电子化资源,支持将录制好的电子化资源插入课程章节。

  删除此条

  

  功能演示(20分)

  1、资源拓展建课:平台有示范教学包可供老师一键引用建课,建课时可从备课资源库中查找并添加课程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可在线阅读,也可插入章节给学生看;支持知识点拓展阅读功能,可以根据一个关键词自动生成相关知识点的知识树,插入到课程单元中,并自动推送知识点相关的图书、期刊、论文等资料。(0-2分)

  2、同步课堂:教师通过移动端进行ppt讲解,并在讲解过程中进行录音,形成ppt画面与录音同步播放的电子化资源,支持将录制好的电子化资源插入课程章节。(0-2分)

  3、学习监控:可以监控学生在观看视频任务点、作业、考试时的异常行为。可以设置进入课程、章节学习时进行人脸识别、抓拍监控。(0-2分)

  4、管理员可发放多种问卷,至少包括公开问卷、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课堂、听评课问卷等,并可在后台生成听评课校级报告,对督导领导的听课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报告后支持在线编辑,同时支持导出word,报告包括:评价完成情况、教师覆盖情况分析、课程覆盖情况分析、教师教学质量分析、课程质量分析等;支持学生按照课程周期评价教师,管理员可自定义课程时间阶段设置问卷并自动发放。(0-2分)

  5、督导在听评课时,评价问卷与教师授课直录播同一页面显示,不需要来回切换,并可以查看教师网络课程建设情况,包括课程的基础数据、课程门户(进入课程门户)、班级任务、学情分析、课程日志信息等内容;查看评教分析时,可实现主观评价(主观打分)+客观评价(教师课程运行得分)双重评价分析。(0-2分)

  6、要求提供教学音频扩声一体机进行演示,具备彩屏显示,带有触摸功能,支持设置屏幕操作密码。(0-2分)

  7、要求提供教学音频扩声一体机进行演示,设备需要实现定制化,开机显示学校名称及校徽图片。(0-2分)

  8、支持考勤查询,可按院系、专业、班级、老师、学年、学期、楼宇、教室、课程、日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节次等维度进行查询。(0-2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以及2021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包括(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我司对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对方依然坚持以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中的限制性和特色参数进行参数设置,并不顾我方投诉继续开标。我司附上投诉事项中的相关佐证材料,请监管部门核查,并希望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本次公开招标活动能公平公正的编制招标参数重新进行投标,给相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2.强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方出具进行澄清解释,以说明质疑回复函内描述的“有同类品牌可以支持参数内的功能”。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的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人质疑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软件系统部分与其它地区、其它高校中标的技术参数存在大面积相同事宜,我校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答复投诉人,详见招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同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我校与其他高校同类项目在教学采购需求上具有较大相似性是客观正常现象,并不代表这些需求仅有一家供应商才有技术能力满足响应。软件系统采购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定制开发,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通常是完全满足采购技术要求,投诉人举例的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中标的技术参数相类似间接说明这些技术功能要求是国内高校基于教学所要求的普遍需求。这些高校都成功完成了招标采购,说明至少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响应这些技术需求。在前期调研过程中,我校也获悉相关院校同类参数需求项目就有多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参加我校本次的四家投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杭州威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智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汉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自选用了超星、威通、智天慧、彩茉目目龙不同品牌软件产品,且均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经我校了解,类似(教学平台)采购项目的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为辽宁人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非超星公司。因此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存在倾向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其他相关证据、依据及材料:

  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投诉事项2的答复意见。

  我校已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了投诉人的质疑,详见招标代理机构给投诉人的书面质疑答复函。由于我校认为质疑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我校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质疑答复要取得质疑人认可同意后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投诉事项3的答复意见。

  2022年12月20日发布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并非是该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招标参数进行调整,是因另一家供应商提出的一项质疑采购文件中同一技术指标有重复扣分内容的可能而进行的更正。更正内容是删除采购文件中相同技术指标,并非调整参数。

  本项目演示的内容是依据采购需求提出,如同在答复投诉事项1中所阐述的,软件系统采购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定制开发,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完全响应采购需求是普遍正常的。投诉人提出本项目部分演示内容存在和其他超星公司中标项目参数雷同,说明这些技术要求是国内高校基于教学所要求的普遍需求。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采购人也了解到相关院校同类参数需求项目就有多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例如类似(软件系统)采购项目的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为辽宁人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超星公司。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各项演示内容都是整合相对应的采购技术参数后的要求。例如:

  “演示1.资源拓展建课:平台有示范教学包可供老师一键引用建课,建课时可从备课资源库中查找并添加课程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可在线阅读,也可插入章节给学生看;支持知识点拓展阅读功能,可以根据一个关键词自动生成相关知识点的知识树,插入到课程单元中,并自动推送知识点相关的图书、期刊、论文等资料。”相对应的在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如下:

 

  

  “演示2.同步课堂:教师通过移动端进行ppt讲解,并在讲解过程中进行录音,形成ppt画面与录音同步播放的电子化资源,支持将录制好的电子化资源插入课程章节。”相对应的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如下:

  

  因此,演示内容是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

  (二)被投诉人2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的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人质疑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软件系统部分与其它地区、其它高校中标的技术参数存在大面积相同事宜,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答复该投诉人,详见我公司质疑答复函。软件系统采购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定制开发,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肯定是完全满足采购技术要求,投诉人举例的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中标的技术参数相类似,间接说明这些技术功能要求是国内高校基于教学所要求的普遍需求。这些高校都成功完成了招标采购,说明至少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响应这些技术需求。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采购人也了解到相关院校同类参数需求项目就有多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例如类似(软件系统)采购项目的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为辽宁人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超星公司中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其他相关证据、依据及材料: 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投诉事项2的答复意见。

  我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原件,并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质疑函后第4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邮寄出书面答复函给投诉人。答复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为便于投诉人尽早知晓质疑答复函内容,我公司已在寄出书面答复函的同时,电邮给投诉人答复函的扫描件。由于采购人和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人质疑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我公司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质疑答复要取得质疑人认可后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相关证据、依据及材料:

  质疑答复函邮寄单据截图

  

  发给投诉人答复函扫描件的电邮截图:

      

  

  3.投诉事项3的答复意见。

  2022年12月20日发布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并非是该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招标参数进行调整,是因另一家供应商提出的一项质疑采购文件中同一技术指标有重复扣分内容的可能而进行的更正。更正内容是删除采购文件中相同技术指标,并非调整参数。

  本项目演示的内容是依据采购需求提出,如同在答复投诉事项1中所阐述的,软件系统采购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定制开发,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完全响应采购需求是普遍正常的。投诉人提出本项目部分演示内容存在和其他超星公司中标项目参数雷同,说明这些技术要求是国内高校基于教学所要求的普遍需求。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采购人也了解到相关院校同类参数需求项目就有多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例如类似(软件系统)采购项目的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线上教学平台及工具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为辽宁人人畅享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超星公司。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各项演示内容都是整合相对应的采购技术参数后的要求。例如:

  “演示1.资源拓展建课:平台有示范教学包可供老师一键引用建课,建课时可从备课资源库中查找并添加课程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可在线阅读,也可插入章节给学生看;支持知识点拓展阅读功能,可以根据一个关键词自动生成相关知识点的知识树,插入到课程单元中,并自动推送知识点相关的图书、期刊、论文等资料。”相对应的在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如下:

  

  

  

  “演示2.同步课堂:教师通过移动端进行ppt讲解,并在讲解过程中进行录音,形成ppt画面与录音同步播放的电子化资源,支持将录制好的电子化资源插入课程章节。”相对应的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如下:

  

  因此,演示内容是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

  四、调查结果

  (一)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智云课堂与督导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50180G)采购预算金额536万元,项目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了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0日,被投诉人2就浙江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技术及商务评分中,技术指标响应性评分中标▲指标,与功能演示评分中指标重复,存在同一技术指标重复加减分。”等事项发布更改公告,删除重复加减分技术指标。

  项目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开标,共有杭州威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汉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智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均为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项目于2022年12月22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本项目已于2023年1月16日签订合同,并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本项目不仅包括了教学平台、宁理云课堂、反馈平台、系统集成对接等系统软件,还包括教学智能分析处理设备、网课多合一主机、摄像机等音视频采集与控制设备,其中涉及投诉的是本项目的系统软件部分。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发布公告前,已开展了前期调研,在比较了解多所国内高校同类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建设目标和个性化需求,研究确定了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同作为国内高等教育机构,采购人与其他高校在同类项目的采购需求上有较大相似性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能直接证明该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即使是描述一致,也无法判断其倾向性,投诉人未能在本项目的投诉书中提供具体的、针对性的事实依据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哪几条、哪几项或哪几点的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及其依据)证明投诉成立。参与本项目投标的4家供应商分别选用了超星、威通、智天慧、彩茉目目龙等不同品牌软件产品,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表明均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发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了质疑答复,并邮寄书面答复函给投诉人,根据被投诉人2提供的运单详情显示,邮件揽收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以上质疑答复在时间节点上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以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同时,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质疑答复要得到质疑方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于2022年12月20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后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仍具有倾向性或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鉴于投诉人在本投诉事项中提及的“功能演示项涉及的技术参数”都未经过质疑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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