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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鄞采购 处字〔2023〕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3-03-09

投诉人: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昌东一路18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诚信东路255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2023-2024年度免费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2)-10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完整,本机关要求其予以补正。2023年2月14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三级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修改证书有效期。

事实理由:根据宁波市相关政府公开网站,我司查阅到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三级证明:

1、证书标号为:AQBⅢQG2018036,已经过期。

2、我司提供的宁波市政府相关公开附件:2018年宁波市第六批机械等行业三级安全生产化标准达标企业名单,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位列其中,是2018年达标企业。(提供的附件可查阅相关图示证明)

3、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金丰公司证件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4、我司查阅相关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依据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在投标原文件中提供的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三级证明,已经过了有效期(2018年发证,2021年过期),并涉嫌修改证书源文件且在投标文件中使用造假证明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投诉请求:1、投诉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7日参加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鄞州区2023-2024年度免费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源文件(企业安全生产化达标企业三级证明),修改证书有效期并使用造假证明文件。

2、我司希望贵司调阅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投标电子源文件,查看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原件,给我司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我司的请求: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说明,其说明如下:

我公司针对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在“鄞州区2023-2024年度免费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项目(采购编号:YZ-ZFCG(2022)-101)”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三级”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修改证书有效期之事作出真实有效的答复,以证明我公司不存在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所投诉的情况,事实依据如下:

1、我公司在商务技术投标文件第79页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编号为:AQBⅢQG甬G2018036)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并于2019年03月28日核发给我公司,有效期为三年至2022年03月27日,该证书真实无误(原件附在此份回复函之后),我公司并无弄虚作假、修改证书有效期之事,至于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2018年发证,2021年过期”,纯属依据其自我判断的假设,不以事实为根据。

2、我公司之所以将商务技术投标文件第79页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编号为:AQBⅢQG甬G2018036)做在投标书之中并配以“第71页、第72页”证明文件,是想说明我公司之前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获得过三级企业证书,由于厂区搬迁以及疫情等原因到期之后的重新考评一拖再拖,但也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安全标准现场考评并等待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公示,我公司是期望在此次投标评审当中得到评审小组的认可从而获得两分的评分。我公司并无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所投诉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中的各项情形,倒是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对投诉理由求证不严谨,建立在自我想象之上,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名誉上对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对于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要求查看我公司投标源文件的诉求,恳请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坚决予以拒绝,投标文件内包含我公司核心机密数据及材料,如果一旦公开将对我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公司与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属于同类型企业,在今后肯定会有业务上的竞争,希望鄞州区财政局不予支持。

附随投诉答复回函,被投诉人向本机关一并提交了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鄞州区2023-2024年度免费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项目(项目编号:YZ-ZFCG(2022)-101)采购预算4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后勤保障中心委托,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22年12月27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六家单位(分别是宁波市越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欣欣合力印务有限公司、江西宏达彩印有限公司、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宁波泛得力数码快印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于2022年12月27日项目开标后,向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三级证书已经不在有效期内,提供虚假材料。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1月3日作出质疑回复函,后投诉人就质疑回复函再次提出回函,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23年1月6号收到回函后,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答疑,答疑时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评审小组讨论后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材料真实,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资格在开标时仍在公示期内,存在不能获取该证书的可能性,因此取消了被投诉人的该项得分,分数变更后被投诉人总分值排名仍为第一位,最终中标人确定为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项目开标时,因上一个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已过期,因此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71页提供了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出具的证明,表明被投诉人在开标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已现场审验合格,并提交评审资料,但尚未最终取得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在“安全生产”得分这项(投标企业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评定等级为3级含以上的得2分,3级以下得1分,没有不得分),依据安全生产协会的证明赋予被投诉人此项得分2分。在协助质疑答复时候,评标委员会经讨论认为凭此证明给分存在瑕疵,取消了被投诉人的该项得分,分数改变后不影响评审结果。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编号为AQBⅢQG甬G2018036的证书造假问题,通过查阅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其中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79页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并加盖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公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原件照片,证书编号为AQBⅢQG甬G2018036,该份证书显示宁波市金丰印务有限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轻工),发证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27日。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向应急管理部门就证书的真伪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交的编号为AQBⅢQG甬G2018036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中的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真实无误,被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该证书内容与证书原件内容一致据此,投诉人提出的该证书已于2021年过期的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弄虚作假,修改、造假证书的情况。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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