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象采购处字〔2024〕第16号)
一、项目编号:2024-CGDL-05-001C
二、项目名称:象山县爵溪街道小微企业集聚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加工、配套设施建设及矿产品销售代理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交华东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北路8号513室
被投诉人1:宁波交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单位)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1199号
被投诉人2: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象山县滨海大道929号东楼24层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瑞鼎大厦2号楼1401室
四、基本情况:
“象山县爵溪街道小微企业集聚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加工、配套设施建设及矿产品销售代理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CGDL-05-001C)预算金额为54348.64万元,于2024年8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于9月2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50700.23038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9月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9月12日作出质疑回复。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暂停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高能爆破公司并未回应质疑函第1项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
事实依据:投诉人在2024年9月3日的质疑函中质疑浙江高能爆破公司投标文件业绩资料的真实性,并提交了浙江高能爆破有限公司不含销售业绩的合同。采购方在质疑处理期间,也明确要求高能爆破提供合同原件及销售业绩相关资料,但是高能爆破仅提供合同原件,未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发票、流水等)。对于两份合同是否一致,复函并未做出解释。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P72-73 4.2.10投标无效条款,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
投诉事项2:恳请核查高能爆破投标文件销售业绩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性。
事实依据:投诉人从行业内了解到,台州市三鼎矿业有限公司并未与高能爆破公司签订含有销售内容的合同,如果双方确实签定含有销售内容的合同,则高能爆破公司应当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资料。综上,投诉人申请核查高能爆破公司投标业绩资料涉及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资料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P72-73 4.2.10投标无效条款,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请求对投诉人提交合同与高能爆破投标合同是否一致做出解释。
2、请求核查高能爆破销售业绩合同原件中双方特别是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真实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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