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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24]328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投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座11层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八楼

相关供应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洁净、消毒、运送、病房护理、专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700537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26日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要求,2024年10月8日提交投诉书补正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2024年10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员工成本及报价的要求,应以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中标人所响应的并非为纯月结工资,该岗位设置的总价包含了人工成本、管理费、设备费等,去除管理费、设备费等则手术室住院1号楼和手术室住院3号楼岗位人员月结工资低于7320元,供应室岗位人员月结工资低于6187.5元,故无法满足此项实质性条款,应作无效处理。同时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公布中标人分项报价明细,核实响应条款。代理机构仅说明其复核了投标文件,但对分项报价明细未做说明,无法合理解释中标人在报价上的存疑。投诉人请求重新进行核实,并公布报价结构。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业绩合同、用户证明书造假,未提供同时满足包括洁净、消毒、运送、专业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等综合后勤的业绩证明,中标人不具备满足项目需求的信息化系统,中标人招标文件提供的运行用户证明书及近半年运行数据涉嫌数据造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取消中标资格,确认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1:中标人主营业务范围大多皆为学校、工商企业后勤物业,据公开渠道统计信息显示其从2021年截止至今中标人共计中标三个医院类后勤服务项目(上饶市人民医院、核工业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为满足项目需求,中标人应提供同时满足包括洁净、消毒、运送、专业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等要求的业绩。而采购人作为综合性三级医院,对服务供应商的要求应为综合性的要求,需要供应商提供无论是应急、综合服务、统筹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但中标人从公开渠道仅能查询到三个医院类后勤项目,因此投诉人合理怀疑,中标人有且仅有三个医院类综合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代理机构仅说明其复核了投标文件,考虑到医院项目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标结果应当已经全部公开公示,因此投诉人合理怀疑上述三个医院类项目即为中标人能够提供的全部业绩证明,因此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求进行再次核实。

    事实依据2: 中标人在公开渠道查询的项目中可以看出,其既往服务类型非常单一;而本次招标项目服务类型为洁净、消毒、运送、专业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系综合性服务项目,情况复杂,服务水平要求高。中标人如果仅就单一项目制作的信息化系统,无法体现系统对各工种相应工作流程的追踪管理、工作量考核、数据统计和反映评价等功能情况的全面性。代理机构仅说明复核了投标文件,但未能排除中标人在信息化系统和运营能力的存疑,以及为综合性医院提供服务的统筹协调能力的存疑,因此投诉人合理怀疑中标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求进行再次核实。

    投诉事项3:中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存疑,应核实其投标资格并对其中标结果依法做出处理。

    事实依据:从多方公开渠道显示:中标人曾在参与在天津师范大学新建楼宇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3-D-0670)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天津市财政局于2024年4月17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处以13619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信息网于2024年7月26日刊登《2024上半年,26家物业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文章,其中中标人上述处罚被列表通告(中标人为列表第19位,网址详见:https://m.caigou2003.com/article/yllzc?articleId=869310830846410752同样信息也出现于其它公开途径:https://www.tianyancha.com/bid/91053ea5edac444e94896eac28ee8c9e

上述投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1.请求财政部门重新核实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认中标人无投标资格,且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请求确认其中标无效,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2.请求依法重新开展招投标工作3.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中标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采购活动的合法及公平公正。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4年1016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我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复核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第二条表4的要求,手术室住院1号楼和手术室住院3号楼25人的月结算工资不得低于7320.00元/人,供应室8人的月结算工资不得低于6187.50元/人。以上人员的综合单价报价分别在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文件《C2分项报价表》中第9项和第11项明确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文件《C3分项报价表》对以上综合单价进行了分析相应人员的月结算工资均分别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我公司认为投诉事项1是投诉人的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投诉不成立。

    我公司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应该公示的中标结果内容。浙江省政府采购此类服务项目均按此格式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投诉人要求公布中标人分项报价明细,不在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我公司无法支持投诉人的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我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复核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个业绩合同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化系统运行用户证明书及近半年运行数据。收到质疑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4个业绩合同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用户证明书的原件。

    投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仅为中标人的部分中标业绩,据此投诉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合同、用户证明书、中标人信息化系统运行用户证明书及近半年运行数据造假,我公司认为投诉事项2是投诉人的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存疑,应核实其投标资格并对其中标结果依法做出处理。”因该投诉事项未依法先进行质疑,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就提起投诉的条件,我公司认为投诉事项3依法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2024年10月14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回复函,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我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员工成本及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司投标文件中已对分项报价明细作出说明,经评标专家评定后完全符合要求,此项内容涉及我司成本管理及运营成本等商业机密,故拒绝公布报价结构的无理要求。且该项内容我司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明细报价已经评审委员会及代理公司核验。

    针对投诉事项2,我司为全国性大型物业服务企业,官方排名常年位居行业前十,服务范围包含住宅、商业、院校、医院及产业园区等全业态物业服务,针对医疗后勤服务项目我司成立专业医疗服务事业部,投诉人仅根据主观臆断,恶意投诉我司服务能力及业绩,我司对此保留追诉权利。此函件中提供业绩证明等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洁净、消毒、运送、病房护理、专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700537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附件1注释第二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公示期截止前我公司在以上要求网站查询无相关记录,完全符合以上要求,另已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等文件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诉人提供所谓证据为非官方网站查询信息,此项为恶意投诉。

    综上所述,我司对质疑人所提出各项质疑内容已作出详细回复,我司认为投诉人所提出各项投诉均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洁净、消毒、运送、病房护理、专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7005371)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采购人于2024年86日发布招标公告,829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92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91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926日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10月8日投诉人再次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

    1.招标文件第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第二部分人员配置表4特殊岗位中规定,手术室住院1号楼以及手术室住院3号楼配置说明中要求不得低于25人,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183000元,男60周岁及以下,女55周岁及以下;供应室清洗、消毒岗位配置说明中要求不得低于8人,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49500元,男60周岁及以下,女55周岁及以下,以上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得偏离。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报价文件以及报价组成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附表3商务和技术评分表现代化管理软件(8分)项中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医院专业后勤服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使用情况:……2)后勤服务管理软件系统能与医院HIS、LIS系统对接,并在同档次医院正常运行得2分,提供用户证明书1(格式见附件)3)后勤服务管理软件系统对各工种相应工作流程的追踪管理、工作量考核、数据统计和反映评价等功能情况(需提供近半年的运行数据)(4分)……”。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用户证明文件及近半年的运行数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附表3商务和技术评分表业绩(2分)项中规定:“2021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供应商完成过综合后勤服务项目(单个合同服务内容须同时包括洁净、消毒、运送、专业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2分。同一个业主业绩不累计。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合同中不能体现服务内容的,还须提供用户证明书3(格式见附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4个不同业主的合同扫描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2024108日,投诉人提出3个投诉事项,经查发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已在202492日的质疑中提出,投诉事项3未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5.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资格问题的情况说明。在说明中明确,2024年4月5日天津市财政局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津财决﹝2024﹞19号),对其作出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半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24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理机构向天津市财政局发出《天津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津政复停字﹝2024﹞1-144号),通知书内明确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财决﹝2024﹞19号)的执行。2024年9月30日,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向天津市司法局发出协助函,请求核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津政复停字﹝2024﹞1-144号)内所述案件是否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0月16日,天津市司法局回函(津政复函字﹝2024﹞1-144号)称,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手术室住院1号楼以及手术室住院3号楼岗位配置说明中要求不得低于25人,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183000元,即上述岗位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7320元;供应室岗位配置说明中要求不得低于8人,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49500元,即上述岗位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结算不得低于6187.5元。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及报价文件表显示,相应人员的月结算工资均分别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了用户证明文件、近半年的运行数据以及4个不同业主的合同扫描件等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符合招标文件相应的要求,目前,尚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20249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但并不包含本投诉事项,故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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