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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象采购处字〔2024〕第19号)
发布日期:2024-12-16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象采购处字〔2024〕第19号)

 

 

一、项目编号:NBZY-2024007

二、项目名称:象山县2024年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永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26号4号楼B422

被投诉人1:象山县水利局(采购单位)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

被投诉人2宁波正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高俞村94号

四、基本情况:

“象山县2024年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ZY-2024007)预算金额为73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设置不满,于10月1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18日作出质疑回复。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暂停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代理人、采购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此项问题的关键焦点不是厂家数量错误,而是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性,低功耗固然是好,但所用的技术参数标准极其苛刻且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加盖原厂公章,采购代理人回复不能因为象山阴雨天气多作为说辞和理由将技术参数唯一性合法化,招标文件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公平公正才是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对此回复我方不满意。

事实依据:我方和相关部门、厂家再次调查满足经过浙江省水文中心测试并容许无缝接入浙江省水文通信平台为以下18家(浙江水文新技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天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河海中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深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和时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易彩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弘泰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定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莘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滴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禹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才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以太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遥测终端全部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只有“瑞林”,限定指定特定的品牌,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代理机构回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对质疑人已经提出的异议不实事求是,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及时纠错,严重损害投诉人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给出的残缺不全经纬度信息要求投标人踏勘,采购代理人、采购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敷衍了事,属于严重失职行为,严重损害投标人利益,对此回复我方不满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经纬度信息残缺不全,招标文件要求踏勘范围不清,即使已经提供的所谓149个经纬度点也与实际地点完全不符,经百度反查严重偏离实际设备地点数公里,有的仅仅点名某村庄某乡镇,更不知道村庄设备具体位置,例如举一个例子(如图):所谓的青湾水库居然在老年公寓、所谓的里考坑水库在天一石材厂,不用讲给你20天时间,即使给你更长时间也无法完成,代理机构回复罔顾事实真相,闭着眼睛讲大话,对编制招标文件不负责任,为某些特定供应商定身量做,其分值设置目的性非常明确,用不合理条件、错误的数据、不够充足的踏勘时间引导潜在投标人踏勘,限制或排拆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代理人回复中道“具备 CCRC 信息二级(安全集成)的中小企业满足三家及以上”,非常可笑,首先CCRC 信息二级(安全集成)不是产品技术参数,是人都知道全国不可能一家,问题的本身是CCRC 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我方对此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CCRC 信息二级(安全集成)经我方查询根据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官网及官网中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规范》(附网址、附图)

https://www.isccc.gov.cn/zxyw/fwzzrz/fwzzrzzn/images/2022/08/26/71A85231AE0B955598482C72A55874DA.pdf等,首先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并非强制性认证,其次根据官网及官网《信息安全服务规范》其认证要求中有对企业的要求,即具备人员素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业绩要求、从事信息安全服务年份要求的限制。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分因素,违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关于质疑事项4采购代理人回复中“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感知体系系统集成和设备安装,主要涉及遥测终端升级更换,水温、水位感知设备的设备安装及系统集成”,回复也认同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是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然后再通过无线传输网络传至浙江省水文通信平台,无线通信固然是其中涉及的一小部分内容,而采购代理人在采购文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用了三次和通信有关的证书“通信工程师-终端与业务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通信与广电工程证书”“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设计证书”,而且均要求一人三证,更离谱的项目负责人一个人用了2次不同资质类型的通信相关证书,项目人员要求设置极不合理且主次颠倒,偏离项目主体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要求,我方对此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经查询通信工程师中级分别有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有线方向)、传输与接入(无线方向)、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六个专业类别,其中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有线方向)、传输与接入(无线方向)、终端与业务5个类别均涉及和通信相关,如果讲项目需要通信工程师,那传输与接入(无线方向)更吻合本项目需求,为什么招标文件非要终端与业务通信工程师?其用意何在?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设置也一样,采用“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设计”证书,本项目本身是一个采购项目,不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用这样的证书目的用意是显然的,为某些供应商定身量做,其目的性非常明确,用不合理人员条件限制或排拆潜在投标人,便于指向性供应商中标,具有重大控标嫌疑。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政府采购禁止行为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的第(5)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4分)评分标准中“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进行评分”,该项并没有详细描述投标人对该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内容,评分标准笼统的表达“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也未细化量化如何才算“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且“项目实施方案(4分)”、“工期保障措施(4分)”、“安装和调试方案(4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4分)”都存在相互边界不清,而且部分内容交叉包含,这样模糊不清的评分因素会影响潜在投标人的中标结果,我方对此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进行评分,提供实施技术方案并合理可行的得4-2分......”,作为潜在投标人我们想知道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标准是什么?如果同样是具备整体性、专业性、严谨性、合理性,你“4-2分”之间的给分标准和判定依据又是什么?很显然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不能量化的指标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否则评审专家只能通过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法律依据:该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政府采购禁止行为采购需求类“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10条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本次招标文件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等规定,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1.请求贵单位对本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技术参数遥测终端所有“★”提供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予以取缔,且修正不合理技术参数,以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删除商务和技术评分表关于“根据投标人在投标前对安装现场进行勘察后,结合现场勘察照片提供的技术方案(提供图文说明)进行评议打分。”等不合理要求并对招标文件中经纬度严重错误需求予以纠正,招标文件踏勘范围予以明确,以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删除商务技术评分表中“CCRC 信息二级(安全集成)”,以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4.纠正商务技术评分表中“拟派项目人员(6分)”相关的不合理技术职称要求,以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5.要求对项目评分标准中“实施方案(4分)”“工期保障措施(4分)”“安装和调试方案(4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4分)”具体内容陈述清楚,相互边界清晰,并对其评分标准依据进行明确细化量化,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提起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合理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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