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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2〕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人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 12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2023 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编码

备注

A   货物

1

务器

A02010104

 

2

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印机

A02020100

 

5

影仪

A02020200

 

6

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控一体机

A02020800

 

 

 

8

 

印机

 

 

A02021000

限于品目为A02021001、    A02021002、A02021003、    AA02021004、02021006 的打印 

9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10

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描仪

A02021118

 

12

纸机

A02021301

 

13

用车

A02030500

 

14

A02051227

 

15

间断电源 (UPS)

A02061504

 

16

调机

A02061804

 

17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00

 

 

 

18

 

书籍课本

 

 

A04010101

限于义务教科书,包括义务 国家课程、省级地方课程和 套作业本。全省统一集中采 购。

 

序号

编码

备注

 

19

 

具用具

 

A05000000

  A05010200 、 A05010300 、  A05010400 、 A05010500 的办公家具。

20

印纸

A05040101

 

 

21

 

人用疫苗

 

A07025900

于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 规划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 购。

22

础软件

A08060301

 

23

用软件

A08060303

于信息安全软件。

C   

24

培训服务

C02060000

于省内培训。

25

计算服务

C16040000

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服务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26

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2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于公车保险服务。

28

产评估服务

C20020700

 

29

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C20030800

 

30

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1

般会议服务

C22010200

 

32

计服务

C23020000

 

33

计服务

C23030000

 

34

刷服务

C23090100

 

35

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于公车租赁服务。

36

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7

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于公车加油服务。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 执行。②以上品目中, 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③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 ) 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 架协议采购的项目,是否为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工 作实际决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 采购的项目,可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 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 组织实施。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 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 (不含市辖区) 及宁 波市本级 (不含市辖区) 100 万元,市级 (杭州市本级、宁波市 本级除外)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 (不含市辖区) 及宁波市本 级 (不含市辖区) 100 万元,市级 (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 外 ) 80 万元,县级 60 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 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 400 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中央驻浙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五)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六)《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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