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创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合作创新采购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重要意义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合作创新采购有利于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合作创新采购对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大力推动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精心打造重点示范项目,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二、建立推动合作创新采购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财政、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动合作创新采购落地。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加强对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避免重复研发同类项目。要着力推动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打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方式
推动实施多元化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模式,统筹有关财政预算资金,支持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依据研发合同合理安排分年金额,要充分预判、科学确定最高研发费用,从严从紧编制项目支出,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
《创新办法》规定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并且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采购人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对项目是否符合《创新办法》规定的创新条件,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避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泛用和滥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支持采购人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五、建立合作创新采购的内控制度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适用于创新产品采购的新型采购方式,在赋予采购人更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相应伴随更多的风险。采购人要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构建采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合作创新采购依法依规实施。要制定全流程全链条管理规定,规范需求管理,订购、首购、中期谈判、研发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活动,对调整采购方案等重大采购事项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查和核准流程。
六、严格采购风险管理
合作创新采购周期长,面临研发费用超预算、研发活动失败等不确定风险。采购人应当从严把控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采取加强需求管理,严格界定创新产品,规范制定最低研发目标,强化研发过程管理,实施竞争淘汰机制等措施,保障合作创新采购顺利开展。对于涉密项目,要严格保密管理制度。同时,要重点规范专家管理,采购人应当制订合作创新采购专家管理规范,建立高质量的专家队伍。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宁波政府采购网 宁波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TEL:0574-89388443 浙ICP备07003908号 浙公网安备 33020402000253号 信息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