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和采购方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采购人应根据浙财采监〔2024〕2号要求,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或者备案)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和文件第四点要求的有关材料,并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核准申请资料或备案材料,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或备案成功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载明本项目是采购进口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二、进一步规范采购方式变更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包括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拟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材料(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外)。
(二)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需按规定填写《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宁波政府采购网“表格下载”栏目可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人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材料等再次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对于参与跨地区联合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采购方式选择“联合(异地、批量)采购” 并将参与联合异地集中采购的材料等作为附件上传。
三、加强采购需求调查
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甬财采〔2022〕1017号) 规定情形的进口产品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需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开展需求调查的同时,明确本单位、本部门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范围,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和规定,并在申请进口产品核准(或备案)、采购方式变更时,将有关材料随同进口核准申请资料(或备案材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材料一并上传。其中,采购人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的同时,以论证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符合需求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复开展。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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