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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采〔2024〕453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和采购方式变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9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和采购方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采购人应根据浙财采监〔2024〕2号要求,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或者备案)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和文件第四点要求的有关材料,并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核准申请资料或备案材料,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或备案成功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载明本项目是采购进口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二、进一步规范采购方式变更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包括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拟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材料(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外)。

  (二)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需按规定填写《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宁波政府采购网“表格下载”栏目可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人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材料等再次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的内部事项办理模块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对于参与跨地区联合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智慧财政”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采购方式选择“联合(异地、批量)采购” 并将参与联合异地集中采购的材料等作为附件上传。

  三、加强采购需求调查

  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甬财采〔2022〕1017号) 规定情形的进口产品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需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开展需求调查的同时,明确本单位、本部门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范围,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和规定,并在申请进口产品核准(或备案)、采购方式变更时,将有关材料随同进口核准申请资料(或备案材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材料一并上传。其中,采购人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的同时,以论证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符合需求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复开展。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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