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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财采罚决〔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11-11

当事人:慈溪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路7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76468K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健儿

 

    根据对慈溪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编号:330282202406004610)投标过程中涉嫌恶意串通一案的核查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创新公司、慈溪市鸿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和余姚市远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之间存在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属于投标人恶意串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鸿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鸿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3.创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创新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4.远创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远创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5.慈溪市纪委市监委问题线索交接单及附送材料1份,证明鸿运公司、创新公司和远创公司三家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恶意串通

    6.询问笔录3份,记载了执法人员在2024年10月16日分别对鸿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森、创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健健以及远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亦甫的谈话笔录。证明鸿运公司、创新公司和远创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协商投标报价行为的事实;

    7.该项目采购公告1份,证明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99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鸿运公司、创新公司和远创公司慈溪市周巷镇2024年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及镇级道路两侧建筑垃圾清理服务项目中的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内容;……”的规定,对创新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9900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计15920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

    上述罚款,限创新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1888504,开户行: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创新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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