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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象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财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发布日期:2024-11-28

象山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当事人:山西广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G4F73D,法定代表人:***,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5号万厦枫景7幢2501-2号

2024年6月27日,象山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请报告》、当事人提供的《放弃中标说明》及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函》,当事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参加政采云平台的“象山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410245G)的公开招标活动,以报价570000元获得标项一中标资格,采购单位为象山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2024年6月26日,象山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放弃中标说明》及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函》。2024年6月27日,象山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将上述情况上报给本机关。2024年8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象采调询字〔2024〕5号)。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授权业务员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授权业务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因车辆升级原因,投标车辆无法满足供货期要求,故申请放弃中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函》《申请报告》《放弃中标说明》等材料。

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象财罚告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山西广垚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象山县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有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查询了信用中国、信用宁波网站,当事人在近几年无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3135.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955360590048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411280510094555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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