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
当事人:佐迪亚克仪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05WJ67,法定代表人:**,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保税港区建设路高端旅游消费品制造产业园5号厂房
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收到象山梦澜康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采购单位)、宁波信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递交的《象山县海上QQ牧场项目气垫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核查的情况报告》,陈述在该项目的质疑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气垫船《检测报告》有内容虚假的嫌疑,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象山县海上QQ牧场项目气垫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BXH-CG-2024-004)于9月30日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当事人为中标单位。10月22日,本机关致函《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请求其进行协助核实。10月25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回函本机关,答复:经核查,该院出具的生效版检测报告与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内容不一致。11月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核对,授权委托人现场递交的《检测报告》原件与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在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上有差异,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对投标资料获取过程的记录及说明》《关于核查<检测报告>真伪的申请函》《关于象山县海上QQ牧场项目气垫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核查的情况报告》《回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象财罚告字〔2024〕第000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佐迪亚克仪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象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有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查询了信用中国、信用宁波网站,当事人在近几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案涉《检测报告》为制造商提供,当事人在获取案涉《检测报告》后已尽审查义务,不具有主观恶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零贰元整(¥9702.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955360590048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412115814434102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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