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MA2J1BUT11,法定代表人:姜浩,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通盛 嘉苑3幢313室
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其它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浙江省宁 波市奉化区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正 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 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中标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随车吊采购项目(FHZFCG(2024) 266D)”,中标价356800元,中标后该公司于10月10日向采购人提交“放弃中 标声明函”,采购人于10月12日向我局报告此情况后另于11月6日重新招 标,成交价368000元,中标供应商于12月10日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交货,本 机关认为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宁波市 奉化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向本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3、浙江三路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向采购人提交的放弃中标声明函;4、宁波市奉化区公路与运输 管理中心向本机关提交的中标人放弃理由不成立的情况说明;5、浙江三路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承诺函;7、浙江三路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函和技术响应表;8、本案件的政 府采购调查(约谈)记录
2024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财罚告字〔2024〕第 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 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三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 奉化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至(六)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 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 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户名: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 号:39013200090000178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 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412307809044086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 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 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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